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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公司]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2009.04.02 07:16 | 作者:萬事捷財務 | 閱讀:10952 | 分類: 內資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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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了確認個人(ren)獨資(zi)企(qi)業(ye)的經(jing)營資(zi)格,規范(fan)個人(ren)獨資(zi)企(qi)業(ye)登記行為(wei),依據《中華人(ren)民共和國個人(ren)獨資(zi)企(qi)業(ye)法》(以下(xia)簡稱《個人(ren)獨資(zi)企(qi)業(ye)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ge)(ge)人獨資(zi)企業(ye)的設立、變更、注銷,應當依(yi)照《個(ge)(ge)人獨資(zi)企業(ye)法》和(he)本辦(ban)法的規(gui)定辦(ban)理(li)企業(ye)登記。

第三條 個人(ren)獨(du)資企業經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個人獨(du)資企(qi)業應當在登記機關(guan)核準的登記事(shi)項內(nei)依法從事(shi)經營活動(dong)。

第四條(tiao)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是個人獨(du)資企業的登記機關(guan)。

國(guo)家(jia)工商行(xing)政管(guan)理(li)局(ju)主(zhu)管(guan)全國(guo)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shang)行(xing)政管理局負責(ze)本地區個人獨資(zi)企業的登(deng)記(ji)工作。

市(shi)、縣工商(shang)(shang)行(xing)政(zheng)管理(li)局以及大中城市(shi)工商(shang)(shang)行(xing)政(zheng)管理(li)分局負(fu)責本轄區內的(de)個人獨資企業(ye)登記。

第二章 設立登記

第五條(tiao)(tiao) 設(she)立個人(ren)獨(du)資企(qi)業應當具備(bei)《個人(ren)獨(du)資企(qi)業法》第八條(tiao)(tiao)規定的條(tiao)(tiao)件(jian)。

第(di)六條(tiao) 個人獨資(zi)企業的(de)名稱(cheng)應當符合名稱(cheng)登記(ji)管理有關(guan)規定,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de)營業相符合。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ming)稱中不得(de)使用“有限(xian)”、“有限(xian)責任”或者“公司(si)”字樣(yang)。

第(di)七條 設立(li)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tou)資人或者(zhe)其委(wei)托的(de)代理人向(xiang)個人獨資企業所(suo)在地登(deng)記機關申請設立(li)登(deng)記。

第八條(tiao) 個人獨(du)資(zi)企(qi)業(ye)的登記(ji)事項應當包(bao)括:企(qi)業(ye)名(ming)稱(cheng)、企(qi)業(ye)住所(suo)、投資(zi)人姓名(ming)和居(ju)所(suo)、出資(zi)額(e)和出資(zi)方式、經(jing)營(ying)范圍及方式。

第九條 投資人申請(qing)設立登記(ji),應當向登記(ji)機關(guan)提交(jiao)下(xia)列(lie)文件:

(一) 投資人(ren)簽署(shu)的個人(ren)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

(二) 投資人身份證明;

(三) 企(qi)業住所證明;

(四) 國家(jia)工(gong)商行政管(guan)理局規定提(ti)交的(de)其他(ta)文件。

從事(shi)法(fa)律(lv)、行政法(fa)規規定須(xu)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ying)當提(ti)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wen)件。

委托(tuo)代理人申請(qing)設立登記(ji)的,應當(dang)提交投資(zi)人的委托(tuo)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zheng)明或者資(zi)格證(zheng)明。

第十條 個人獨資(zi)企業(ye)設立申請書(shu)應(ying)當(dang)載(zai)明(ming)下列事項:

(一(yi)) 企業(ye)的名稱和(he)住所;

(二) 投資人的姓名(ming)和居所;

(三) 投資人的出資額和(he)出資方(fang)式;

(四(si)) 經營范圍及(ji)方式。

個(ge)人(ren)獨資企業投資人(ren)以(yi)個(ge)人(ren)財(cai)產出資或(huo)者以(yi)其家庭共有(you)財(cai)產作為個(ge)人(ren)出資的,應當(dang)在設立申請書中予以(yi)明(ming)確(que)。

第十一條(tiao) 登記機關(guan)應(ying)當在收到本辦法(fa)第九(jiu)條(tiao)規定的(de)全部(bu)文件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zhun)登記或者不予(yu)登記的(de)決定。予(yu)以(yi)核準(zhun)的(de)發給營業執(zhi)照;不予(yu)核準(zhun)的(de),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第(di)十二條 個人(ren)獨資(zi)企(qi)業(ye)營業(ye)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個人(ren)獨資(zi)企(qi)業(ye)成立日期。

第三章 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tiao) 個(ge)人獨資企業變(bian)更企業名稱、企業住所、經營范圍及方式,應當在作(zuo)出變(bian)更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ji)機關(guan)申請變(bian)更登記(ji)。

個人獨(du)資(zi)企業(ye)變更(geng)(geng)投資(zi)人姓名和居所、出資(zi)額和出資(zi)方(fang)式(shi),應當在變更(geng)(geng)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xiang)原登記機關申請(qing)變更(geng)(geng)登記。

第十四條 個人(ren)獨資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xia)列(lie)文(wen)件:

(一) 投資(zi)人簽署(shu)的變更(geng)登(deng)記(ji)申請書;

(二(er)) 國家工商行(xing)政(zheng)管理(li)局規(gui)定提交的其(qi)他文(wen)件。

從事法(fa)律、行(xing)政法(fa)規規定須報經有(you)關(guan)部(bu)門(men)(men)審批的業務的,應當(dang)提(ti)交有(you)關(guan)部(bu)門(men)(men)的批準文(wen)件。

委(wei)(wei)托代理人申請變更登(deng)記的,應當提交投資(zi)人的委(wei)(wei)托書(shu)和(he)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zi)格證明。

第十(shi)五條 登記(ji)機關應當在收到(dao)本辦(ban)法第十(shi)四(si)條規定(ding)的全部文件之(zhi)日(ri)起(qi)15日(ri)內,作(zuo)出核(he)準登記(ji)或者(zhe)不予(yu)登記(ji)的決定(ding)。予(yu)以核(he)準的,換發(fa)營業執照或者(zhe)發(fa)給變更(geng)登記(ji)通知書;不予(yu)核(he)準的,發(fa)給企業登記(ji)駁回通知書。

第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住所跨(kua)登(deng)記(ji)機關轄區的,應當向遷(qian)入(ru)地(di)登(deng)記(ji)機關申請變更登(deng)記(ji)。遷(qian)入(ru)地(di)登(deng)記(ji)機關受理的,由原登(deng)記(ji)機關將企業檔案移送遷(qian)入(ru)地(di)登(deng)記(ji)機關。

第十七條 個人(ren)獨(du)資(zi)企(qi)業因(yin)轉(zhuan)讓或者(zhe)繼(ji)承致使投資(zi)人(ren)變化的,個人(ren)獨(du)資(zi)企(qi)業可向原登記機關(guan)提交轉(zhuan)讓協議書或者(zhe)法定(ding)繼(ji)承文(wen)件,申請變更登記。

個(ge)(ge)人獨資(zi)企業改變(bian)出(chu)資(zi)方(fang)式致使(shi)個(ge)(ge)人財(cai)產與家(jia)庭共(gong)有(you)財(cai)產變(bian)換的,個(ge)(ge)人獨資(zi)企業可向原登記機關(guan)提交改變(bian)出(chu)資(zi)方(fang)式文件,申請(qing)變(bian)更登記。

第四章 注銷登記

第十(shi)八條 個(ge)人獨資企(qi)業(ye)依照(zhao)《個(ge)人獨資企(qi)業(ye)法》第二十(shi)六(liu)條規定(ding)解散(san)的,應(ying)當由投資人或者清算人于(yu)清算結(jie)束(shu)之日(ri)起15日(ri)內向(xiang)原登記(ji)機(ji)關申(shen)請注銷登記(ji)。

第十九條 個人獨資企業申(shen)請(qing)注銷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guan)提交下(xia)列(lie)文件:

(一(yi)) 投(tou)資人或者(zhe)清算人簽(qian)署的注銷登記(ji)申請書;

(二) 投(tou)資人或者清算(suan)人簽署的清算(suan)報(bao)告(gao);

(三)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個人獨資企業辦理(li)注銷(xiao)登記時,應(ying)當繳回營業執照。

第二十(shi)條 登(deng)(deng)記機關應當在收到本辦法第十(shi)九條規定(ding)的(de)(de)全部(bu)文件之日(ri)起(qi)15日(ri)內,作出(chu)核準登(deng)(deng)記或(huo)者(zhe)不(bu)予(yu)登(deng)(deng)記的(de)(de)決定(ding)。予(yu)以核準的(de)(de),發(fa)給核準通(tong)(tong)知書;不(bu)予(yu)核準的(de)(de),發(fa)給企業登(deng)(deng)記駁回(hui)通(tong)(tong)知書。

第二十一(yi)條 經登記(ji)機關注銷登記(ji),個人獨資企業(ye)終止。

第五章 分支機構登記

第二十二條 個人(ren)獨資企業設(she)立分(fen)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ren)或者(zhe)其委托(tuo)的代(dai)理(li)人(ren)向分(fen)支機構所在地的登(deng)記(ji)(ji)機關(guan)申請(qing)設(she)立登(deng)記(ji)(ji)。

第二(er)十(shi)三條 分(fen)支(zhi)機構(gou)的(de)登記事項應當包括(kuo):分(fen)支(zhi)機構(gou)的(de)名(ming)稱、經營場所、負責人(ren)姓名(ming)和居所、經營范圍及方式(shi)。

第二十四條 個人獨(du)資(zi)企業申請(qing)設立分(fen)支機構,應當向登(deng)記(ji)機關(guan)提(ti)交下(xia)列文件:

(一) 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 登記機(ji)關(guan)加蓋印章的個人(ren)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san)) 經營場所(suo)證(zheng)明;

(四) 國家工商行政管(guan)理(li)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機構從事法律、行政法規(gui)規(gui)定須報(bao)經(jing)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zhun)文件。

個(ge)人(ren)獨資(zi)企(qi)業(ye)投(tou)資(zi)人(ren)委(wei)派分支機構負(fu)責人(ren)的,應(ying)當提(ti)交(jiao)投(tou)資(zi)人(ren)委(wei)派分支機構負(fu)責人(ren)的委(wei)托書及其(qi)身份證明。

委托(tuo)代理(li)人(ren)申請分(fen)支機構(gou)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投(tou)資(zi)人(ren)的委托(tuo)書和代理(li)人(ren)的身份(fen)證明(ming)或者資(zi)格證明(ming)。

第(di)二(er)十(shi)五條(tiao)(tiao) 登(deng)記(ji)機關應當在收到本辦法(fa)第(di)二(er)十(shi)四條(tiao)(tiao)規定(ding)的全部文(wen)件之日起(qi)15日內,作出核準登(deng)記(ji)或者不予(yu)登(deng)記(ji)的決(jue)定(ding)。核準登(deng)記(ji)的,發給(gei)營業執照;不予(yu)登(deng)記(ji)的,發給(gei)登(deng)記(ji)駁回通知書。

第二十六(liu)條 個(ge)人(ren)獨資企業分支機(ji)構申請變(bian)更登(deng)記、注銷登(deng)記,比照(zhao)本辦法關(guan)于(yu)個(ge)人(ren)獨資企業申請變(bian)更登(deng)記、注銷登(deng)記的有(you)關(guan)規定辦理(li)。

第二十七條(tiao) 個人獨資企(qi)業(ye)應當(dang)在其(qi)分支(zhi)機(ji)構經核(he)準(zhun)設(she)立、變更或(huo)者注銷登記(ji)后15日(ri)內,將(jiang)登記(ji)情況報(bao)該分支(zhi)機(ji)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qi)業(ye)的登記(ji)機(ji)關備案。

第二(er)十八條 個(ge)人獨資企業向登記機關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yi)) 分支機構登(deng)(deng)記(ji)機關(guan)加蓋印章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jian)、變(bian)更登(deng)(deng)記(ji)通(tong)知書(shu)或者注銷登(deng)(deng)記(ji)通(tong)知書(shu);

(二(er)) 國(guo)家工商行(xing)政(zheng)管理局(ju)規定提交的其他文(wen)件。

第六章 年度檢驗和證照管理

第二十九(jiu)條 個人獨(du)資企業應(ying)當按照登記機(ji)關的(de)要求,在規定(ding)的(de)時間內接受年度檢驗。

第三十條(tiao) 登記機關(guan)依法對個(ge)人(ren)獨(du)資(zi)企業(ye)進行審查(cha),以(yi)確認(ren)個(ge)人(ren)獨(du)資(zi)企業(ye)繼續經營的資(zi)格。

第(di)三十一條 個(ge)人獨(du)資企(qi)業(ye)(ye)營業(ye)(ye)執照分為正本(ben)和(he)副本(ben),正本(ben)和(he)副本(ben)具有同等法律(lv)效力(li)。

個人(ren)獨資企(qi)業(ye)根(gen)據業(ye)務(wu)需要(yao),可(ke)以向(xiang)登記機關申請(qing)核發若干營業(ye)執照副本。

個人獨資(zi)企業營業執照遺失的(de),應當在(zai)報刊上聲(sheng)明作廢,并向登記(ji)機關(guan)申(shen)請(qing)補領。個人獨資(zi)企業營業執照毀損的(de),應當向登記(ji)機關(guan)申(shen)請(qing)更(geng)換。

第三十(shi)二條 個人獨(du)資(zi)企業(ye)應當將營業(ye)執照正本置放(fang)在企業(ye)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di)三十三條 任何(he)單位(wei)和(he)個人不(bu)得偽造、涂改、出(chu)租、轉讓營(ying)業(ye)執(zhi)照。

任何(he)單位(wei)和個人不得承租、受讓(rang)營業(ye)執照。

第三十四條 個(ge)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正本(ben)和副(fu)本(ben)樣式,由國家(jia)工(gong)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shi)五(wu)條(tiao) 未經(jing)(jing)登(deng)記(ji)機(ji)(ji)關(guan)依法核準登(deng)記(ji)并(bing)領取營(ying)業執(zhi)照,以個人獨(du)資企(qi)業名義(yi)從(cong)事經(jing)(jing)營(ying)活動的,由登(deng)記(ji)機(ji)(ji)關(guan)責令停止經(jing)(jing)營(ying)活動,處(chu)以3000元(yuan)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辦理登(deng)(deng)記時,提交虛假文件或者采(cai)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de)企業登(deng)(deng)記的,由登(deng)(deng)記機關責令改正,處(chu)以5000元以下的罰(fa)款;情(qing)節嚴重(zhong)的,并處(chu)吊銷營業執照。

第(di)三十(shi)七(qi)條 個人獨資企業使(shi)用的名(ming)稱與其在登(deng)記機關登(deng)記的名(ming)稱不相符合的,責令限期改正(zheng),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登(deng)記事項發(fa)生變(bian)更(geng),未(wei)依照(zhao)本辦法規定辦理變(bian)更(geng)登(deng)記的,由登(deng)記機(ji)關責令限期(qi)改(gai)正(zheng);逾(yu)期(qi)不辦理的,處(chu)以2000元以下(xia)的罰款。

第三十(shi)九條 個(ge)(ge)人獨資企(qi)業不按規定時間將(jiang)分支機構登記情況(kuang)報該分支機構隸(li)屬的(de)(de)(de)個(ge)(ge)人獨資企(qi)業的(de)(de)(de)登記機關備案的(de)(de)(de),由登記機關責令(ling)限期改(gai)正;逾期不備案的(de)(de)(de),處(chu)以(yi)2000元以(yi)下(xia)的(de)(de)(de)罰款。

第四(si)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不依照本辦(ban)法(fa)的(de)規(gui)定接(jie)受年(nian)度檢(jian)驗的(de),由登記機(ji)關責令限期接(jie)受年(nian)度檢(jian)驗,處以3000元以下的(de)罰款。

個人獨資企業在(zai)年度檢驗中,隱(yin)瞞真實情(qing)況,弄虛作假的(de),由登(deng)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yi)3000元(yuan)以(yi)下的(de)罰(fa)款。

第四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qi)(qi)業營業執照遺失,不(bu)在報刊上聲明作廢的(de),由登(deng)記(ji)機關(guan)處以(yi)500元以(yi)下的(de)罰款(kuan);個人獨資企(qi)(qi)業營業執照遺失或(huo)者毀損,不(bu)向登(deng)記(ji)機關(guan)申請補領或(huo)者更(geng)換的(de),由登(deng)記(ji)機關(guan)處以(yi)500元以(yi)下的(de)罰款(kuan)。

第(di)四十二條(tiao) 個人獨資企業(ye)未將營業(ye)執照(zhao)正(zheng)本置(zhi)放在企業(ye)住所醒目位置(zhi)的,由登(deng)記機(ji)關(guan)責令限期改正(zheng);逾期不改正(zheng)的,處以500元以下的罰(fa)款。

第四十三條 個人獨資企(qi)業涂改(gai)、出(chu)租、轉讓(rang)營業執照(zhao)的(de),由登記機關責令(ling)改(gai)正(zheng),沒(mei)收違法所得,處以(yi)3000元以(yi)下的(de)罰(fa)款;情節嚴重的(de),吊銷營業執照(zhao)。

承租(zu)、受讓(rang)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huo)動的,由登(deng)記(ji)機關收繳(jiao)營業執照,責令(ling)停止(zhi)經營活(huo)動,處以(yi)5000元以(yi)下的罰(fa)款。

第(di)四十四條(tiao) 偽(wei)造營業(ye)執照(zhao)的,由登記機關責(ze)令(ling)停業(ye),沒收違(wei)法(fa)所得,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fa)款;構成犯罪的,依法(fa)追究刑事責(ze)任。

第四(si)十五條(tiao) 個人獨資企業(ye)(ye)成立(li)后,無(wu)正(zheng)當理由超過6個月(yue)未開業(ye)(ye),或者(zhe)開業(ye)(ye)后自行停業(ye)(ye)連續6個月(yue)的(de),吊銷營業(ye)(ye)執照(zhao)。

第四(si)十(shi)六條(tiao) 登(deng)記(ji)機關對不符合(he)法律規定條(tiao)件的(de)(de)個人獨資企(qi)業予(yu)以登(deng)記(ji),或者對符合(he)法律規定條(tiao)件的(de)(de)個人獨資企(qi)業不予(yu)登(deng)記(ji)的(de)(de),對直(zhi)接責任(ren)人員(yuan)依法予(yu)以行政(zheng)處分(fen);構成犯罪的(de)(de),依法追究刑(xing)事責任(ren)。

第(di)四十(shi)七條(tiao)(tiao) 登記(ji)(ji)機(ji)關(guan)(guan)的(de)上級部門有關(guan)(guan)主管人(ren)員強令登記(ji)(ji)機(ji)關(guan)(guan)對(dui)不(bu)符合法律規定(ding)條(tiao)(tiao)件的(de)個人(ren)獨資企業(ye)予以登記(ji)(ji),或(huo)者(zhe)對(dui)符合法律規定(ding)條(tiao)(tiao)件的(de)個人(ren)獨資企業(ye)不(bu)予登記(ji)(ji),或(huo)者(zhe)對(dui)登記(ji)(ji)機(ji)關(guan)(guan)的(de)違法登記(ji)(ji)行為進行包(bao)庇的(de),對(dui)直接責(ze)任(ren)人(ren)員依(yi)法予以行政處分;構(gou)成犯罪的(de),依(yi)法追究刑事(shi)責(ze)任(ren)。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shi)八條 本辦法施行(xing)前(qian)依據《中(zhong)華人民(min)共(gong)和(he)國私營(ying)企(qi)業(ye)暫行(xing)條例》登記成立的私營(ying)獨資企(qi)業(ye),符合《個人獨資企(qi)業(ye)法》規定(ding)的條件(jian)的,依據《個人獨資企(qi)業(ye)法》和(he)本辦法登記為個人獨資企(qi)業(ye)。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bu)之日(ri)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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