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you)出(chu)口(kou)經營權的各類生產企業自(zi)營出(chu)口(kou)或(huo)者委(wei)托外(wai)貿企業代理(li)(li)出(chu)口(kou)的貨(huo)物(wu),除了國家規定的若干種貨(huo)物(wu)和(he)禁(jin)止(zhi)出(chu)口(kou)的貨(huo)物(wu)之外(wai) ,可以(yi)在貨(huo)物(wu)報關出(chu)口(kou)并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li)(li)之后,持(chi)有(you)關憑證向稅(shui)務機關申請退(tui)還或(huo)者免(mian)征(zheng)增值稅(shui)、消費稅(shui)、關稅(shui)。
2、下列(lie)企(qi)業的(de)貨物特準退(tui)還(huan)或者免征增值(zhi)稅(shui)、消費稅(shui)、關稅(shui):
(1)對外承(cheng)包(bao)工程公司運(yun)出境外,用于對外承(cheng)包(bao)項目(mu)的貨物;
(2)企業在(zai)國內采購,運出境(jing)外(wai),作為在(zai)境(jing)外(wai)投(tou)資者貨物;
(3)對外(wai)承接修理(li)(li),修配業務的企業用于對外(wai)修理(li)(li),修配的貨物;
(4)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貨物;
(5)出境口岸免稅店銷售貨物;
(6)保稅(shui)區內的企(qi)業從區外國內購進(jin)貨物,用于出口或者加工(gong)之(zhi)后出口的;
(7)利(li)用(yong)外(wai)(wai)國政府(fu)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通過國際招標,由國內企(qi)業和外(wai)(wai)商投資企(qi)業中標者的(de)機電產(chan)品;
(8)經過國務(wu)院批準(zhun)承設立、享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中外合資商業企業收購自營出口的國產貨(huo)物;
(9)出口(kou)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gou)進并(bing)且(qie)持普通Fa票的特殊貨物,如抽(chou)紗、工藝品、漁具、山貨、紙制品等。
3、下列出(chu)口(kou)貨(huo)物(wu)免征增值(zhi)稅、消費稅、關(guan)稅:
(1)來料加(jia)工復(fu)出口的貨物;
(2)避孕藥具和(he)用具;
(3)古舊圖書;
(4)卷煙;
(5)軍用品;
(6)小規模(mo)納稅(shui)人自營出(chu)口(kou)(kou)和委托出(chu)口(kou)(kou)的貨物。上述(shu)免稅(shui)的貨物不能辦理出(chu)口(kou)(kou)退稅(shui)。
4、下列進(jin)口(kou)貨(huo)物可以免征(zheng)增(zeng)值稅(shui)(shui)、關稅(shui)(shui):
(1)國家鼓勵、支持發展的外商投資項目和國內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之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國家另有規定除外)、按照合同隨同
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
(2)利用外國政(zheng)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kou)的(de)設備;
(3)國(guo)家(jia)規定的科學(xue)(xue)研(yan)(yan)究機構和(he)學(xue)(xue)校,在合(he)理(li)數(shu)量范圍之內(nei),進口國(guo)內(nei)不能生(sheng)產的科研(yan)(yan)和(he)教學(xue)(xue)用(yong)品,直接用(yong)于科研(yan)(yan)或者教學(xue)(xue)的;
(4)外(wai)國(guo)政府(fu)、國(guo)際組(zu)織無償援助(zhu)的進口物(wu)質和設備;
(5)符(fu)合(he)國家規定的進口的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5、從境外(wai)進入(ru)保稅區(qu)的(de)貨(huo)物,在(zai)進口關稅、 增(zeng)值稅、消(xiao)費稅方面可(ke)以享受以下優惠:
(1)區內(nei)生(sheng)產(chan)性(xing)的基礎(chu)設(she)施建設(she)項目(mu)所(suo)需的機器、設(she)備和其他物資,可以免稅。
(2)區內企業自用的生產、管理設備和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維修零配件,生產用燃料,建設生產廠房、倉儲設施
所需的物資、設備,可以免稅。
(3)區內企(qi)業加工出口產品所需的原材料、零(ling)部件、元器(qi)件、包(bao)裝(zhuang)物料,可以保稅。
6、外國民間團體、企業、友好人士和華僑、香港居民和臺灣、澳門同胞向中國境內受災地區捐贈的救災物資,在進口的時候可以
享受一定的免征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待遇。
7、中國境內的保(bao)險機構為出口(kou)貨物提供(gong)保(bao)險 取(qu)得(de)的業(ye)務收入,不征(zheng)營(ying)業(ye)稅。
8、新辦的對(dui)外貿易企業,經過稅(shui)務機(ji)關批(pi)準,可以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減(jian)征(zheng)或者免征(zheng)企業所得稅(shui)一(yi)年。
9、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護建產品出口企業,經過稅務機關批準,可以退
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所得稅。
10、外商投資舉辦產品出口企業,在按照稅法規定減征、免征所得稅期滿之后,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百分
之七十以上,可以減按百分之十五或者百分之十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11、在(zai)保稅區內從(cong)事加工(gong)出口業(ye)務生產性(xing)外商投(tou)資企業(ye),可以減按百(bai)分之十五的(de)稅率征收(shou)企業(ye)所得稅。